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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0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28
摘要:(2014)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04号 申请人张小娟。 申请人张小娟申请宣告江建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江建杰。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出院小结、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
(2014)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04号

  
  申请人张小娟。
  申请人张小娟申请宣告江建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江建杰。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出院小结、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江建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沈伟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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