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24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25
摘要:(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246号 申请人余X磊,男,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XX号304室。 申请人余X磊申请宣告余X鹏死亡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余X磊到庭参
(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246号

申请人余X磊,男,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XX号304室。
申请人余X磊申请宣告余X鹏死亡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余X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余X磊诉称,被申请人余X鹏与申请人余X磊系父子关系。2009年11月13日,余X鹏离家未归,多方寻找未果,家人于2009年11月22日向公安局报案。后四处寻找,至今仍无音讯。现被申请人失踪已超过4年,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余X鹏,男,1949年10月17日生,汉族,失踪前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XX号304室。被申请人余X鹏与申请人余X磊系父子关系。余X鹏于2009年11月13日因不明原因失踪,家人于2009年11月22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钢新村派出所报案,但至今无音讯。因被申请人余X鹏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故申请人依法申请宣告余X鹏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余X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余X鹏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余X鹏于2009年11月13日失踪,至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余X鹏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请求宣告余X鹏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余X鹏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康莉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洋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