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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3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24
摘要:(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34号 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少鸣。 委托代理人周晨溪。 委托代理人孙忙。 被告陈士达。 被告陈中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士达、陈中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汉宇房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34号
  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少鸣。
  委托代理人周晨溪。
  委托代理人孙忙。
  被告陈士达。
  被告陈中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士达、陈中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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