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34号 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少鸣。 委托代理人周晨溪。 委托代理人孙忙。 被告陈士达。 被告陈中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士达、陈中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琳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