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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81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24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813号 原告徐建良。 委托代理人黄维青,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良与被告王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良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813号
  原告徐建良。
  委托代理人黄维青,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良与被告王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良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建良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琳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