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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4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24
摘要:(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43号 原告余冰。 被告江伟民。 被告陈珍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冰与被告江伟民、陈珍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43号
  原告余冰。
  被告江伟民。
  被告陈珍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冰与被告江伟民、陈珍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余冰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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