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226号 申请人周某某。 申请人周某某申请宣告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周某某。 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鉴定诊断:血管性痴呆。2、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周某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周某某为周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吴 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晓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