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青民催字第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22
摘要:(2014)青民催字第8号 申请人上海威含德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雄峰,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威含德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
(2014)青民催字第8号
  申请人上海威含德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雄峰,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威含德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上海威含德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号码为3220005120081671,票面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付款人上海威含德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东营市恒胜石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上海威含德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池人奇
审 判 员 杨 炜
审 判 员 尹秀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舒茜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