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锦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 负责人邱玥。 原审被告郑利林。 原审被告许芳苹。 原审被告周树荣。 原审被告郑锐琴。 原审被告艾荻。 原审被告缪燕。 原审被告穆绍彬。 原审被告穆泽铭。 上诉人丁锦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丁锦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审 判 员 钱 玮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