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念都冶金原料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虹霞。 原审被告上海盛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清明。 原审第三人郭虹霞。 上诉人黄毅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递交缓交上诉费的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缓交上诉费条件,本院依法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审 判 员 钱 玮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