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19
摘要:(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原审被告上海子瑜实业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刘子瑜。 上诉人李娜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民五(商)初字第835
(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原审被告上海子瑜实业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刘子瑜。
  上诉人李娜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民五(商)初字第8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陈 琪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 玮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