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巧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粤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益。 原审被告上海莲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巧红。 原审被告林辉伟。 原审被告张秀珍。 原审被告杨兴胜。 上诉人林巧红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林巧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审 判 员 钱 玮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