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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19
摘要:(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惠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莉娟。 上诉人张国英因共有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
(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惠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莉娟。
  上诉人张国英因共有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国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审 判 员 钱 玮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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