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19
摘要:(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丰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来娣。 法定代理人唐美芳。 上诉人范丰峰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
(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丰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来娣。
  法定代理人唐美芳。
  上诉人范丰峰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范丰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审 判 员 钱 玮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 玮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