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家庆。 委托代理人何叶,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淑莲。 委托代理人孙巾杰,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欧信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针对原审判决主文第一、二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上诉人于2015年2月10日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付被上诉人汪淑莲人民币113,985.97元。上诉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50元,由被上诉人汪淑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伊红 代理审判员 王屹东 代理审判员 姚 敏 二○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龚 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