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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9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19
摘要:(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宗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炳芳。 委托代理人朱言刚,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金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宗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炳芳。
  委托代理人朱言刚,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金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金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6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菁
代理审判员 高增军
代理审判员 王 曦
二○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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