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宗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炳芳。 委托代理人朱言刚,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金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金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6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菁 代理审判员 高增军 代理审判员 王 曦 二○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