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宝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丽萍。 上诉人上海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诉人上海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32.5元,由上诉人上海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慧忠 审 判 员 周刘金 代理审判员 高 胤 二○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