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车搭档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序。 委托代理人洪小萍,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油华鑫油站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俊华。 委托代理人邹庆利。 上诉人上海车搭档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车搭档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小萍,被上诉人上海中油华鑫油站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聂俊华及委托代理人邹庆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车搭档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上海中油华鑫油站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诉人上海车搭档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车搭档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上诉人上海车搭档汽车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慧忠 审 判 员 周刘金 代理审判员 高 胤 二○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