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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62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19
摘要:(2014)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629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大连环东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刘惠环。 委托代理人许昱玮。 委托代理人吴洁。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穆荣洪。 仲裁申请人穆荣洪与仲裁被申请人大连环东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
(2014)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629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大连环东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刘惠环。
  委托代理人许昱玮。
  委托代理人吴洁。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穆荣洪。
  仲裁申请人穆荣洪与仲裁被申请人大连环东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环东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嘉劳人仲(2014)办字第2537号裁决书。申请人大连环东公司收到上述裁决书后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大连环东公司诉称:大连环东公司与穆荣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本市,因经营需要,公司决定一部分场地从嘉定区搬迁到普陀区,另一部分场地搬迁到青浦区,均在本市范围内。为了方便员工通勤,公司已经安排了班车运送,尽最大可能方便员工上下班,故公司的搬迁实际并未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公司正式搬迁从2014年7月29日开始,穆荣洪自2014年7月28日起未到公司上班,后公司通过邮寄书面文件通知其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穆荣洪系自行离职,仲裁裁决大连环东公司支付穆荣洪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请求依法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穆荣洪答辩称:公司虽安排了班车,但根据公司向员工发出的搬迁通知中安排的班车停靠点并未实际运行,穆荣洪居住地离班车实际停靠点较远,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大连环东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申请。
  针对穆荣洪的答辩意见,大连环东公司辩称:搬迁通知中确定的班车停靠点都是暂定的,具体实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7月29日开始试运行,当天询问过员工,因没有员工上车,所以就不停靠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大连环东公司由嘉定区搬迁至青浦区或普陀区,均在本市范围内,对于穆荣洪来说,虽然工作路途相较于原先有所增加,但公司已经提供了班车,该情形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值得商榷。穆荣洪辩称公司原定的班车停靠点并未实际运行,其居住地距离公司最终确定的班车停靠点较远,然在现有证据未能反映出穆荣洪就班车停靠点向公司提出交涉或进行协商的情况下,穆荣洪自2014年7月28日后擅自不到公司上班,似有不妥。大连环东公司据此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嘉劳人仲(2014)办字第2537号裁决。
  申请人大连环东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申请人穆荣洪均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本案劳动争议事项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大连环东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征海
代理审判员 易苏苏
代理审判员 叶旭初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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