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春峰。 上诉人朱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二审期间,上诉人朱安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朱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春蓉 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 代理审判员 邹 骥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