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仲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新。 原审被告李兰芳。 上诉人李仲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二审期间,上诉人李仲芳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仲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春蓉 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 代理审判员 邹 骥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