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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0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19
摘要:(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仲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新。 原审被告李兰芳。 上诉人李仲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仲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新。
原审被告李兰芳。
上诉人李仲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二审期间,上诉人李仲芳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仲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春蓉
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
代理审判员 邹 骥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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