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8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佳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宏祥。 上诉人孙佳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9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7月2日姚宏祥与代A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公证,约定代A向姚宏祥借款3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借期一个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3年7月4日,姚宏祥通过工商银行转账30万元给代A,代A于当日出具了收据。因代A未能偿还借款,姚宏祥凭生效的公证债权文书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代A清偿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代A与姚宏祥、案外人孙B、何C(孙佳佳的父母)于2013年10月24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将上海市闵行区谈中路某室房屋出售,将所得卖房款中的20万元缴付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账户,用于清偿代A所欠姚宏祥之债务,另余款10万元的清偿方式由姚宏祥与代A协商。之后,代A以售房款归还了姚宏祥20万元。因尚余10万元债务代A至今未归还,故姚宏祥将代A及孙佳佳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因姚宏祥已凭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代A,故姚宏祥申请撤回对代A的起诉,仅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孙佳佳承担还款义务。 原审另查明,代A与孙佳佳于2011年3月2日登记结婚,代A所欠姚宏祥之债务发生于,代A与孙佳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原审认为,姚宏祥与代A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意思真实且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实际交付,故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该笔债务发生于代A与孙佳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孙佳佳辩称其对代A的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但孙佳佳未能证明代A与姚宏祥明确约定为代A个人债务,也未能举证存在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对孙佳佳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孙佳佳应承担连带责任。姚宏祥已经就该本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请执行,且已经由代A归还了本金20万元,故孙佳佳清偿的范围应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准。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姚宏祥撤回对代A起诉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审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孙佳佳应对(2013)闵执字第7717号执行案件中代A应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姚宏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孙佳佳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姚宏祥负担。 原审判决后,孙佳佳不服上诉称,1、涉案借款系代A个人债务。2、代A借姚宏祥30万元已经法院执行,并在执行中姚宏祥与代A、孙佳佳的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即同意用出售房屋的款中的20万元先行偿还姚宏祥,余款10万元由姚宏祥与代A协商。因签订该和解协议时,代A、孙佳佳已离婚,故按此协议内容姚宏祥已放弃对孙佳佳追诉余款的权利。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姚宏祥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姚宏祥辩称,代A向姚宏祥借款30万元的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该借款为代A个人借款。而且该债务发生在代A、孙佳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代A、孙佳佳夫妻共同债务。30万元债务执行过程中,姚宏祥欲追加孙佳佳为被执行人,但执行人员要求姚宏祥另行起诉,故才提起本案诉讼。姚宏祥与代A、孙佳佳的父母达成和解协议中,并没有姚宏祥放弃向孙佳佳主张剩余债务之内容,故请求驳回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一方财产清偿。涉案借款发生于代A、孙佳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孙佳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代A与姚宏祥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婚后财产分立的约定告知姚宏祥,故借款为代A、孙佳佳夫妻共同债务。另,由于姚宏祥与代A、孙佳佳父母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同意代A先行偿还姚宏祥20万元,余款的清偿由双方另行协商,其中并没有姚宏祥放弃对孙佳佳主张剩余债务的意思表示,故现姚宏祥主张孙佳佳偿还剩余的10万元借款,于法不悖,应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上诉人孙佳佳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春蓉 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 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