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荣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公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春华。 上列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莉,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荣林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蔡荣林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蔡荣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懿欣 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 代理审判员 翟从海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