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 委托代理人张家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凯舫。 委托代理人管红霞,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晓明,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吴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江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上诉人吴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薇薇 代理审判员 邬海蓉 审 判 员 余 艺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