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彩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栗岩。 委托代理人胡俊,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峰,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宏开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OHNANGCHIANG。 委托代理人杨洋。 委托代理人王黎君,上海浦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金彩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彩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宏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开电子)系嘉定区丰华公路XXX号房屋的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3930.08平方米。2012年9月18日,宏开电子、金彩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金彩公司承租宏开电子位于江桥镇丰华公路XXX号一楼整层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租赁用途:2-1金彩公司向宏开电子承诺,金彩公司需要用电400KV,租赁该房屋用途为冻库活水产品蓄养池……2-3租赁房屋仅用于办公室之用;系争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29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自2015年租金每年加20,000元,自2018年租金每年加40,000元,自2021年每年加60,000元;租金先付后用,金彩公司应在第一个年度开始前向宏开电子支付第一个年度的租金、税费、物管费324,850元。之后,金彩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向宏开电子支付下年度租金税费、物管费324,850元,逾期超过7日的,宏开电子有权终止合同,按金彩公司违约处理。合同9-2条对一方解除合同的情形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宏开电子依约向金彩公司交付系争房屋,金彩公司依约支付了相应的租金及水、电费等费用,并开始建造养殖水产品所需的设施。2013年1月,金彩公司开始试运行。2013年4月4日,因系争房屋电力不足,金彩公司通知宏开电子扩容,宏开电子同意但未及时完成扩容申请。在宏开电子尚未扩容的情况下,金彩公司大量进货并开启多台电机。此后,电机陆续发生烧坏、烧毁的情况,2013年7月至12月间,金彩公司多次多电机进行维修,在此期间,金彩公司养殖的海产品也多次发生死亡的情况。金彩公司、宏开电子就系争房屋供电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因此导致金彩公司的水产品死亡以及赔偿问题产生争议,金彩公司因此拒付租金、水电费等费用。2014年4月,宏开电子起诉金彩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水电费、违约金等。2014年5月,金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宏开电子赔偿金彩公司损失2,773,008.6元。 原审另查,1、金彩公司陈述其进场前对机电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但因调试电机数量少,未发现异常。2013年5月1日前,电机发生部分烧毁,其知道房屋供电不足要求扩容。另,诉请主张的水产品死亡损失共分三批,死亡时间分别为2013年4月25日后、2013年5月、2013年6月。2、2013年11月7日,金彩公司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皇帝蟹、澳洲雪蟹、珍宝蟹、面包蟹、帝王蟹、波斯龙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各1只,结论为样品已经发臭;3、2013年11月13日,上海市嘉定公证处工作人员会同金彩公司至系争房屋对冻库中的海产品进行了清点、抽样称重(使用冻库中的称重设备):一、经金彩公司指认的品种为雪蟹的海产品共44小筐,任取样一小筐称重为22公斤;二、经金彩公司指认的品种为帝王蟹的海产品共30箱,任取样一箱称重为15.5公斤;三、经金彩公司指认的品种为波士顿龙虾的海产品共56箱、4大筐、120小筐,任取样一箱称重为28.5公斤,一大筐称重43.5公斤,小筐称重为23.5公斤;四、经金彩公司指认的品种为皇帝蟹的海产品共2筐,称重共计70公斤;五、经金彩公司指认的品种为珍宝蟹的海产品共4筐,称重共计为110.5公斤;六、经金彩公司指认的品种为面包蟹的海产品共531箱、8大筐,任取样一箱称重18公斤、一大筐称重39公斤。上述过程拍摄照片二十二张。4、对于合同约定的“400KV”,金彩公司表示系笔误,应为“400千瓦”;宏开电子对约定不予认可。双方确认系争房屋电力实际增容时间在2013年10月底至11月间,增容后供电达630KVA,金彩公司确认已达到双方约定的400千瓦。 原审法院认为,金彩公司、宏开电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载明金彩公司承诺需要用电400KV,金彩公司称“400KV”系笔误,应为“400千瓦”,尽管宏开电子对此不予认可,但扩容前,系争房屋的供电无论是400KV还是400千瓦均未达到。供电应属出租人之义务,若合同无明确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扩容义务,则扩容义务应属出租人。在金彩公司于4月间提出扩容要求且宏开电子答应后,其理应及时办理扩容,但直至2013年10月底、11月间,系争房屋才实际扩容,宏开电子应属违约。本案中,金彩公司主张赔偿损失,应举证证明损失客观存在,以及损失与侵权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金彩公司证明海鲜已经死亡以及死亡数量的证据为检验报告、公证书和照片,但检验报告仅证明样品发臭,公证书仅证明特定时间系争房屋冻库中有一定数量、品种的海鲜,照片仅证明有海鲜死亡,但三份证据关联不密切,公证文书中所述的海鲜实际的品种、数量也不确切,该海鲜是否已死亡变质亦无从知晓,即客观损失无法证实。其次,对于宏开电子供电不足与金彩公司海鲜死亡、电机烧毁等的损失(若有)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审法院认为,公证书、检验报告均未对海鲜死亡变质与宏开电子供电不足是否相关进行说明,且海鲜死亡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并非必然因供电导致。而金彩公司进场前曾对机电设备进行调试,2013年4月金彩公司要求宏开电子扩容以及已经发生部分电机烧坏的事实表明,此时金彩公司对系争房屋供电不足应属明知,且金彩公司陈述海鲜死亡并非一次发生,而是自4月至6月间先后多次发生,故金彩公司在明知供电不足的情况下,强行启动多台电机致电机烧毁,若因此产生损失,亦应由金彩公司自行承担。但宏开电子未及时依约完成扩容,已构成违约,考虑到用电扩容的申请与审批实施等程序必须的时间,原审法院酌定5个月为宏开电子耽搁期,该期间宏开电子可收取的租金等应予退还金彩公司70%。据此,判决:一、上海宏开电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金彩进出口有限公司租金、税费、物业费共计94,747.92元;二、驳回上海金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金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宏开电子提供的房屋用电没有达到约定,导致金彩公司冷库活水产品蓄养池中的水产品变质死亡以及部分机器设备损坏、报废,造成金彩公司巨大损失,应赔偿相应损失。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与金彩公司诉讼请求差距过大。导致经济损失的原因全在宏开电子一方,金彩公司没有过错。请求本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判令宏开电子赔偿金彩公司全部经济损失2,773,008.6元。 被上诉人宏开电子则辩称,不同意金彩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水产品死亡是金彩公司自身原因导致,与宏开电子无关,金彩公司存在故意扩大经济损失的情况。原审法院判决合理公正,故请求驳回金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金彩公司与宏开电子就宏开电子拥有的嘉定区丰华公路XXX号一楼整层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以后,宏开电子依约交付了房屋,金彩公司予以使用,双方已经依约履行。就租赁房屋的供电问题,金彩公司本身也认为合同记载的“金彩公司向宏开电子承诺,金彩公司需要用电400KV”为笔误,在原审中强调400KV应为400千瓦。根据目前本市供电部门的供电情况和宏开电子扩容以后的实际情况,供电单位为KVA,宏开电子目前已经增容至630KVA,因此,金彩公司自称的需要用电400KV或400千瓦,都是其自己的错误表述。对于一家租赁房屋以后对自身用电有特别要求且对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有足够了解的企业,就自身用电要求的表述理应精确和符合实际情况,因表述不清造成任何后果,应当由金彩公司自己承担不利后果。鉴于金彩公司就用电问题向宏开电子提出意见后,宏开电子也同意予以改进,是宏开电子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而主动所作的承诺,宏开电子既然予以承诺也应按照承诺做到。对于金彩公司所诉请的水产品死亡和机器设备损坏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本院同意原审法院就相关问题的分析判断,且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决定宏开电子以退还部分租金形式补偿金彩公司的做法尚无明显不当之处。综上,金彩公司的上诉请求无法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84元,由上诉人上海金彩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 峰 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 代理审判员 陈 俊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小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