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三(民)申字第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马天龙,男,汉族,1957年1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澳康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惠芳。 再审申请人马天龙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澳康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2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马天龙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马天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天龙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峰 审 判 员 高中伟 代理审判员 周 晶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储 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