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申字第53号 再审人申请(案外人)唐国华。 委托代理人陈吉顺。 委托代理人张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明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万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凯撒宫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景勇。 再审申请人唐国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明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撒宫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二(商)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国华申请再审称:本案一审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唐国华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调解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诉讼是一审双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利用诉讼形式侵犯上海凯撒宫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的虚假诉讼。据此,唐国华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提起的再审申请,必须是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唐国华申请再审非对本案系争的债权本身主张物权,故就本案而言,唐国华不是适格的案外人,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国华的再审申请。 法官助理 戚雯霓 审 判 长 倪知良 审 判 员 李 珏 代理审判员 张庚志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冬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