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周世杰。 委托代理人周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豪康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赛永昌。 再审申请人周世杰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豪康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94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周世杰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周世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世杰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中伟 代理审判员 包建俊 代理审判员 周 晶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储 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