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桂明。 委托代理人聂海军,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戚瑞琪。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方霞。 再审申请人张桂明因与被申请人戚瑞琪、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0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桂明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桂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桂明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中伟 代理审判员 包建俊 代理审判员 周 晶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储 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