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方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纪韶。 上诉人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2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林纪韶抢夺公司公章,加盖大量《借款确认书》,本案涉嫌诈骗,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中,对需要根据某些证据材料作为确定管辖依据的,通常情形下采取形式审查,并不最终确定这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本案中,按原审原告起诉所提交的证据,明确约定了签订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本案是否涉嫌诈骗,应当由原审法院进一步审查后作出处理,并非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处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