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1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俊。 委托代理人李小林,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琪琪。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仁。 一审第三人余胜盟。 一审第三人郭吓乐。 一审第三人林嵘。 再审申请人薛俊因与被申请人陈琪琪、朱仁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薛俊申请再审称:(一)其本人并未参加过本案的一、二审庭审,也从未收到过法院的传票等法律文书,也未委托过律师参加诉讼。(二)本案已涉及合同诈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一、二审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后,薛俊因不服此判决,与妻子陈琪琪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薛俊、陈琪琪的上诉主张,经审理后认为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薛俊现申请再审所称,或不符事实,或依据不足,故本院对其申请再审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薛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薛俊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珏 代理审判员 孙 欣 代理审判员 张庚志 二○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冬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