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行)终字第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爱香。 委托代理人盛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民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飞。 委托代理人顾军。 委托代理人杜朝昀。 原审被告胡爱玉。 原审被告胡爱春。 原审被告胡翠娣。 原审被告胡根娣。 原审被告胡爱珍。 原审被告胡小妹。 原审被告胡玉琴。 上诉人胡爱香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胡爱香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胡爱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爱香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胡爱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訾莉娜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