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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19
摘要:(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诗越壁纸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光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诗越壁纸制造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诗越壁纸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光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诗越壁纸制造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9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实际经营地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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