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81号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对上诉人姚信妙、曹银儿、姚莉莉、胡辰昕、赵丽君、姚佳、姚依辰与被上诉人姚刚、孙秀君、姚立共有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7-8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上诉人姚信妙、曹银儿、姚莉莉、胡辰昕、赵丽君、姚佳、姚依辰共同负担”,现更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18.90元,由上诉人姚信妙、曹银儿、姚莉莉、胡辰昕、赵丽君、姚佳、姚依辰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丁康威 代理审判员 姚 跃 代理审判员 俞 璐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