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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再字第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19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再字第6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1-5) (2014)沪二中民二(民)再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家妹。 委托代理人徐瑶棋,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茸茸,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2014)沪二中民二(民)再字第6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1-5)

(2014)沪二中民二(民)再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家妹。
  委托代理人徐瑶棋,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茸茸,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俊烨。
  委托代理人徐佩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星云。
  委托代理人杨庚海。
  上诉人吴家妹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三(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家妹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瑶棋、被上诉人吴俊烨的委托代理人徐佩发、被上诉人朱星云的委托代理人杨庚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三(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怡红
代理审判员 王疆中
代理审判员 徐 庆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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