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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18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19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1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秀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国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筱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巧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碧云。
(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1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秀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国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筱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巧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碧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丽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彩云。
  再审申请人陈秀英因与被申请人陈国胜、郑筱云、郑巧云、郑碧云、郑丽云、郑彩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三(民)初字第2454号、本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秀英申请再审称:1、根据案件事实及证人证言,其委托陈国胜购买系争的上海市广灵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由陈国胜垫资具有合理性;2、两位老人的生活是由所有子女共同照顾,并非全部由陈国胜夫妇照顾,故50万元钱款并非赠与陈国胜,而是归还陈国胜的购房款;3、根据居委会主持的系争房屋调解会记录,也说明家庭成员均认可系争房屋是陈秀英的。因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郑巧云表示,同意陈秀英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中,陈秀英提供谈话笔录、家庭协调会记录以证明其主张。经查,上述材料其已在一、二审中提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结合陈国胜2006年3月购买系争房屋并取得产权证、陈秀英夫妇于2007年11月方取得动迁款、陈秀英长期未对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陈国胜名下提出异议等事实,对陈秀英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产权份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陈秀英申请再审的理由,尚缺乏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陈秀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秀英的再审申请。
  法官助理  莫 燕

审 判 长 韩 峰
审 判 员 王泳雷
代理审判员 黄 明
二○一四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姚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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