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恩娣。 委托代理人刘瑄、朱花,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剑平。 上诉人袁恩娣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法官助理 李丽丽 审 判 长 王 坚 代理审判员 荣学磊 代理审判员 玄玉宝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小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