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行)终字第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燕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维宏真空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荣富。 上诉人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2)嘉民(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 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