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信祥,*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江彬、陈望,上海市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绍峰,*生,汉族,住***。 上诉人孙信祥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