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96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16
摘要:(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960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
(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960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58年相识恋爱,1962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子,1963年5月9日生育长子陈A,1964年6月29日生育次子陈B,1970年2月1日生育三子陈C。婚后,双方虽性格不合,但前30年感情尚可,后20年开始越来越话不投机,后来就分两处居住,近六、七年虽住在一起,但各住一间房,平时很少交流。在家庭经济方面,被告自1988年离休之后,收入高出原告许多,且掌握了家中的经济大权,原告原本可以从儿子处领取的2,000元也被被告拿走,房屋出租的租金也为被告控制,原告现在依靠退休金生活,大儿子再适当补贴,所以双方的经济地位完全不平等。原告很早之前就想离婚,但考虑到孩子等因素没有付诸行动,而被告近年来越来越不尊重原告,经常不分场合贬损原告人格。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矛盾已经积累到很深的地步,夫妻感情难以挽回,故要求离婚。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的陈述不属实。双方结婚至今已逾五十年,感情一直很好。原告为人本分,却因历史原因屡受挫折,导致其患上忧郁症。为此,被告不仅想尽一切办法开解原告,陪伴原告就医,而且承担了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重任,对原告、对家庭可谓呕心沥血。原告所说的分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居,而是因为住房面积小不得已分开居住,至于贬损原告人格的情况根本不存在,为了开解原告,被告甚至找人陪原告打麻将,不料2007年之后原告打麻将上瘾,被告不得已才于那时开始在经济上对原告加以一定的限制。原告目前已经部分丧失自理能力,一旦离婚,原告将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所以离婚是不现实的。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均属高龄老人,应该相互扶持,安享晚年,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58年相识恋爱,1962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子,1963年5月9日生育长子陈A,1964年6月29日生育次子陈B,1970年2月1日生育三子陈C。婚后,在长达三十年的时间里,原、被告互相扶持,共同赡养老人,抚养三个孩子成年,期间经历了各种波折,彼此尽到了夫妻的责任和义务,感情是比较融洽的。1988年,被告离休,双方在收入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原告不满被告在经济上对其加以限制及在某些场合里对其的评价,因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有分开居住的情况,但近六、七年里仍然居住在一起。审理中,被告表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五十多年,希望能够和原告互相扶持,把婚姻关系维系下去。
  上述事实,由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建立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婚姻的感情基础较好。双方结婚至今已逾五十年,期间双方共同应对生活中的诸多波折,赡养老人,抚养三个孩子成年,实属不易。原告之所以提起离婚,与被告在经济上对其加以限制有关,而且对于被告在某些场合对其的评价比较敏感,因而影响了夫妻感情。鉴于双方均已高龄,应该互相照顾、互相扶持,彼此之间的矛盾也非原则性的,只要多加沟通和宽容,婚姻关系是可以得以维系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陈某某已预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建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纪儒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