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961号 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耿志敏,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束某。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志敏,被告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8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之后原告从被告的QQ聊天记录等迹象里发现被告与多名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已于2014年6月26日正式分居,被告还亲笔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不再犯错。原告认为,被告对婚姻不忠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束某辩称:原告的陈述不属实。婚后,原、被告都没有上班,但感情尚可。被告的有些聊天记录确实比较容易引起原告误解,但仅限于聊天,并未付诸行动,写保证书是为哄哄原告。由于双方在经济上也有矛盾,确已于2014年6月26日正式分居,但被告认为,只要双方能够恢复共同居住,婚姻关系是可以维系下去的,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8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之后,原告从各种迹象中认定被告与其他异性有婚外情,被告也于2014年4月10日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不会再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关系,夫妻感情因而受到严重损害。另外,双方在经济上也有矛盾,已于2014年6月26日正式分居。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保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建立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恋爱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姻的感情基础不是很好。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由于被告认可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关系,使夫妻感情濒于破裂,考虑到被告已作出承诺今后不再犯错,原告应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唐某某要求与被告束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唐某某已预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建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纪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