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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一(民)特字第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15
摘要:(2014)崇民一(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陈超。 申请人施小柳。 申请人陈超、施小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士国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超、施小柳诉称,申请人陈超、施小柳系被申请人陈士国父母。2006年2月23日,西藏察隅县公安局在其
(2014)崇民一(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陈超。
  申请人施小柳。
  申请人陈超、施小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士国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超、施小柳诉称,申请人陈超、施小柳系被申请人陈士国父母。2006年2月23日,西藏察隅县公安局在其辖区内发现一具无名男尸,疑为被申请人陈士国。嗣后,被申请人至今杳无音讯。故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士国死亡。
  经查,陈士国,男,197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庙镇白港村XXX号。被申请人陈超、施小柳系申请人陈超、施小柳之子。2006年2月23日,西藏察隅县公安局在其辖区内发现一具无名男尸,疑为被申请人陈士国。崇明县庙镇白港村村委会、西藏察隅县公安局证实了以上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12月30日发出了寻找陈士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陈士国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士国自2006年2月23日至今杳无音讯。崇明县庙镇白港村村委会对陈士国不知去向之事实予以了证实。本院发出寻找陈士国的公告,公告期满陈士国仍无下落,故被申请人陈士国下落不明之事实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士国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黄 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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