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7558号 原告许春。 委托代理人陈兵,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香。 被告顾峥艺。 被告顾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与被告李建香、顾峥艺、顾国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春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琳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