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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16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15
摘要:(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168号 原告火甲。 被告火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火甲与被告火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火甲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火甲自动撤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168号
  原告火甲。
  被告火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火甲与被告火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火甲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火甲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董琳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