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187号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宏君,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静,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甲。 委托代理人张磊,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静,被告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2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名刘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加之被告长期对家庭不承担责任,未尽到做丈夫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刘甲辩称,原告所述结婚及生育情况属实,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被告的工资都交给原告保管。女儿出生后,原、被告及双方父母都有照看小孩,被告父母照看得较多,被告还负责接送女儿上学。2014年7月起至今,原告辞职回河南老家休养,期间被告去看过原告四次。现原告对被告产生了些误会,但从未与被告进行过沟通,就直接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女儿还小,需要完整家庭呵护,希望通过沟通化解双方误会,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甲于2007年3月2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名刘乙。婚后双方关系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了误会,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于2014年10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居住证明、户口簿、就读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共同生育了女儿刘乙。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误会,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被告亦坚决不同意离婚。对此,双方今后应加强沟通,积极化解误会,增强夫妻间信任,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共同努力为女儿的健康成长创建良好家庭环境。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何某某要求与被告刘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龚文诒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姜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