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特字第170号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张菊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诉称:张菊园系申请人张某的母亲,于2014年10月突发脑梗,经医院抢救治疗后目前痴呆,思路混乱,叙事能力丧失,语言功能严重障碍。现为了处理张菊园的生活事务,保护张菊园的合法权益,故申请宣告张菊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德政为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张菊园,男,1919年10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和一村XXX号XXX室。张菊园与妻子张杏芬生育张德璋、张德龄、张德政、张禄禧、张禄祺及申请人张某六名子女。张杏芬于2004年6月1日报死亡。2014年12月3日,上海曲阳医院诊断张菊园患有脑梗塞、血管性痴呆。2014年12月4日,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街道国和一村第一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张菊园近期因患脑梗,目前已出现糊涂状态。同日,申请人张某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张菊园患有XXX疾病史,经医院诊断为血管性痴呆,故申请人张某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德政系张菊园的儿子,按法律规定可以担任张菊园的法定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菊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张德政为张菊园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高 珊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