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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7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09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温志维,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被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郭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徐某、潘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温志维,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被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郭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徐某、潘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1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傅胤胤
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
人民陪审员 张慧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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