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3205号 原告童留妹,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代理人项滢漪,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亮,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童留妹诉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12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4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王爱铭独任审判。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留妹的委托代理人项滢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和被告系互利网之会员。2014年4月16日,被告与互利网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原告为抵押权登记人,合同约定了被告通过互利网平台借款30万元整,年利率15%及违约责任等。2014年4月29日,案外人杨幸幸通过兴业银行向被告汇款1万元,被告于2014年5月4日签署《借款确认书》,确认收到上述借款。根据合同及确认书,被告应从2014年4月开始,分6个月,每月归还利息,直至最后一期归还本金加利息。因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和利息,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代被告向案外人杨幸幸归还了借款1万元及利息125元,案外人与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事项已通知被告。基于以上事实,本院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125元属实,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亦于法有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利息及偿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一并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童留妹借款1万元及利息125元; 二、被告陈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童留妹违约金(以1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4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121.20元,共计131.2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爱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庆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