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启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好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根林。 委托代理人俞建平,上海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君芝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启国。 上诉人邹启国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邹启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邹启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36元,由上诉人邹启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康威 代理审判员 姚 跃 代理审判员 俞 璐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汪汝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