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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1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07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启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好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根林。 委托代理人俞建平,上海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君芝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启国。 上诉人邹启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启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好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根林。
  委托代理人俞建平,上海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君芝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启国。
  上诉人邹启国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邹启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邹启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36元,由上诉人邹启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康威
代理审判员 姚 跃
代理审判员 俞 璐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汪汝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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