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行)终字第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惠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翠润。 原审被告上海银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海云。 上诉人朱惠毅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朱惠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惠毅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朱惠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 訾莉娜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