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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6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07
摘要:(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贾国军。 委托代理人朱田田。 委托代理人郑瑞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乙。 法定代理人安花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贾国军。
  委托代理人朱田田。
  委托代理人郑瑞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乙。
  法定代理人安花容。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仲慧,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泉林,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梅后发。
  原审被告项城市安泰汽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雪荣。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9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5.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2.7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岑华春
代理审判员 王江峰
代理审判员 李迎昌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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